民國95年12月20日(修)訂 民國96年10月11日(修)訂.2版 民國100年06月03日(修)訂.3版 民國103年11月19日(修)訂.4版 民國108年11月07日(修)訂.5版
  1. 實施目的
      高雄市旗美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鼓勵學員組成自主性社團,從事自主性學習並參與社區公共活動,目標如下:
    1. 結合志同道合學員,針對共同興趣發展自主共同學習,實踐終身學習理念。
    2. 以團隊精神為基礎,發揮一己之長,參與社區與社會事務,實現公民社會。
  2. 申請資格
    1. 任一自主性社團之發起,需達十人以上申請人之共同連署,其中本校講師或學員須佔全體申請人之半數(含)以上。
    2. 以團隊精神為基礎,發揮一己之長,參與社區與社會事務,實現公民社會。
      1. 希望凝聚志同道合之學員,自主規劃學習內容者得申請之。
      2. 希望發揮所長參與公共服務,回饋社區與社會者得申請之。
  3. 申請方式
    1. 社團成立申請時須填寫「高雄市旗美社區大學自主性社團申請書」,內文包含社團名稱、成立宗旨、社團幹部、活動形式與計劃目標、關注的公共議題、諮詢顧問、費用、社員名單等資訊,經課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,始能成立。
    2. 自主性社團予正式成立之前,應至少召開一次籌備會議,同時邀請校方行政處列席。籌備會議需完成社團幹部之遴選及編列社團行事曆,並將會議記錄副本一份繳交校方備存。
    3. 自主性社團之申請應於課程招募截止前提出,並由校方課程審查會之審核。
    4. 各社團授予學分數及活動時數,採取彈性原則,視各社團提出之申請書由課程審查會核定之。
  4. 社團運作
    1. 各社團每個學期應至少聚會四次,形式由社團自訂。社團需於開學後第五週前推舉出社長並回報給行政處,社長有參與班代會議之義務。
    2. 為促進社團運作之共識,建議社團幹部應定期召開會議,並且提供幹部會議的討論記錄給所有社員。
    3. 自主性社團可自行洽談校內或校外指導老師,或向校方徵求推薦人選。
    4. 須對所有社員公開社團經費使用明細,以昭公信,並提供一份給社大行政處存參。
    5. 比照一般課程參與社大學期成果展,展現社團學習及公共參與成果。
    6. 實踐社區服務及公共參與之自主性社團,經行政處評鑑後於成果展公開表揚之。
    7. 其他事項:
      1. 社團若需使用學校設備(如:投影機、麥克風等)與空間,請至行政處填寫場地或設備使用申請表,便於統一協調。
      2. 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,請至行政處加蓋戳章。
      3. 如需對外交涉,社大行政處提供發文服務。
      4. 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校內外收費活動,請先來函行政處報准後始可進行。
  5. 招生與報名
    1. 社團之招生報名由各社團自理,課程內容可放進旗美社大選課手冊。
    2. 社團之社費由社團自訂與收費,並應訂定收退費辦法。
    3. 每學期報名社團之社員列入社大學籍,需向社大繳交報名費(雜費)。唯同一學期有選修其他非社團課程並已繳交報名費(雜費),則不用重複繳交。
  6. 社團審核
    1. 社團於學期結束後,將活動記錄以及活動照片彙整送至行政處備查。
    2. 社團需於每學期課程招募截止前,完成下學期之學習(活動)內容規劃並送交行政處。
    3. 以上兩點為課程審查會審核自主性社團通過與否之重點。
  7. 經費補助
    1. 為鼓勵自主性社團從事社區服務及公共參與,社團得依相關辦法向行政處申請經費補助。
  8. 解散
    1. 社團運作如違背社團宗旨、違背善良風俗、進行不當營利行為,社大得公告解散該社團。
    2. 社團如不符合本實施辦法之規定,經勸導而無改善者,社大得於課程審查會決議後公告解散該社團。